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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5 23:44:50來源:本站 閱讀數:357
《山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發布,5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21年3月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納入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能源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促進固體廢物的無害化處置和綜合利用。
第二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六條 礦山、電力、冶金行業等企業應當采取先進的生產方法和工藝,減少尾礦、煤矸石、廢石、粉煤灰渣、赤泥等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能源等主管部門制定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辦法,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推動企業積極開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鼓勵和支持建筑市場、裝修市場等積極消費工業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產品。
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與資源化利用企業深化合作,加強綜合利用技術研發,暢通科研成果轉化渠道,提高綜合利用技術水平。
第八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項目設計要求建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第九條 電器電子、汽車、鉛蓄電池和復合包裝等生產企業應當通過產品生態設計、使用再生原料、保障廢棄產品規范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信息公開等方式,履行資源環境責任。
第三章 危險廢物
第十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
第十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領取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
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持有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載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來源和環境污染事故等事項,保存環境監測記錄等信息,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如實報送危險廢物收集、轉移、貯存、利用、處置等情況。
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持有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管理臺賬保存十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管理臺賬,應當永久保存。終止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和環境監測記錄移交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存檔管理。
第十二條 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持有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活動的,應當依法對設施、場所、用地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對未利用處置的危險廢物進行妥善處理后,并依法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注銷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術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廢物產生情況建設醫療廢物收集、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
第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合理配備收集、轉運設施和車輛,至少每兩日到本服務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收集、轉運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保障體系,配備應急處置設施和物資等,保障重大疫情醫療廢物處置安全。
第十七條 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實驗室固體廢物管理制度,對產生的廢藥劑、廢試劑等危險廢物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
第四章 其他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統籌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設施。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后,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運輸和處置。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置的組織、宣傳、指導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建設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規范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
第二十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向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獨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場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清運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條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按照“誰生產、經營,誰回收”的原則,履行相應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并協商確定具體履行方式。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藥使用者及時交回農藥包裝廢棄物。
農藥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設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裝置,不得拒收其銷售農藥的包裝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撿拾田間的不可降解農用薄膜廢棄物,交至回收網點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
鼓勵單位和個人回收農用薄膜,開展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
第二十四條 規?;笄蒺B殖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屠宰和無害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廢棄動物和動物產品。
處置染疫動物和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生產和銷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購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農用地膜。
禁止以醫療廢物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禁止餐飲行業提供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跨省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固體廢物行為的監督管理,與相關省份建立聯防聯控機制,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推進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能力、利用處置狀況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第三十條 對屬性不明、無法判定危害特性的固體廢物,由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有關技術鑒定機構進行鑒別,根據鑒別結論實施分類管理。
企業對因原料、工藝改變可能導致屬性發生變化的固體廢物,應當及時鑒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和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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